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※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
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。
二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。如有符合該資格者,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(離職證明書、敘薪通知書、教師證、代理教師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文件)於3個月內至人事室辦理改敘,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四、公文如附件請參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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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1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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