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人事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| 一、 | 復貴校114年8月28日僑小人字第1140006210號函。 |
| 二、 |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94297號函略以,查教育部97年1月18日台人(一)字第0970005193號函:「一、……復依本部91年12月25日台(91)人(二)字第0910182418號函釋略以:『鑑於歐洲藝術教育之養成與一般學科不同,其入學資格、修業年限、所習課程彈性很大,所獲文憑之性質係屬演奏文憑非學位證書,故無法比照何種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。』又依本部96年10月9日台學審字第0960153418號函釋,藝術文憑與學術文憑(Master、PH. D.等)性質不同,前者在國外並非作為學校任教之資格條件,本部認定採認原則係以師資審查之角度,提供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教師資格之管道,故非取得教師資格即等同具碩、博士學位。二、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藝術文憑非學位證書,無法比照任何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,故尚無法比照碩士學歷申請改敘;又其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講師資格,係屬二事。……。」 |
| 三、 | 本案貴校代理教師取得法國巴黎師範音樂院長笛演奏高級文憑,依上開函釋無法比照任何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,故尚無法比照碩士學歷申請改敘,爰請依規定辦理敘薪作業。 |
| 四、 | 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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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5-10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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