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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,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921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二、 有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家庭照顧假之請假計算單位,請依勞動基準法及旨揭令釋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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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2-18|

{{ $t('FEZ005') }} 346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