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| 一、 | 依據本府府政安字第1150108192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旨揭專案維護工作期間,除檢視各機關設施安全及公務機密檢查外,另由本府警察局、消防局、秘書處及政風處組成工作小組,聯合實施市政大樓反竊錄(聽)及消防安全檢查。綜整前揭檢查結果,臚列相關建議事項如下: |
| (一) | 設施安全部分: |
| 1、 | 門禁管制設施:定時檢查監視錄影設備之運作狀況、訂定相關檢核表並落實執行,留意硬碟容量是否充足,若設備老舊須即時維修及更換。 |
| 2、 | 空間安全:各機關應適時檢視廳舍電線或延長線有無過於老舊、電線被綑綁、電流量不堪負荷疑慮及重物擠壓等情,並應及時更換。對設有發電機、電梯等設備之機關,應專設檢查紀錄簿管控,並落實定期檢查機制。 |
| 3、 | 消防及逃生設施: |
| (1) | 滅火器及消防器材:逾限及壓力異常之消防器材應確實更換,且應依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」第7條第1項規定,完成檢修後,應附加檢修完成標示。另應注意維護滅火器存放位置正確且無障礙物阻擋,避免維護管理疏漏。 |
| (2) | 緊急照明設備及指示或警(標)示燈、平面配置圖暨疏散方向圖:平時即應留意與維護,並於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管理單位改善。 |
| (3) | 走廊及逃生通道:避免長時間堆放雜物,短時間放置之雜物應於一定期限內盡速恢復暢通,確保緊急時刻能順利疏散人群。 |
| 4、 | 鋰電池設備: |
| (1) | 電動車、電動機車與其充換電站(設備、樁)相關管理作為,應確實依「戶外、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」等規定辦理。 |
| (2) | 行動電話、平板電腦等應置於陰涼、乾燥且通風良好之場所,避免堆疊或密閉存放。如發現膨脹、變形、異味、過熱等異常情形,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妥善處理。倘機關有大量集中存放鋰電池設備之場所,建議設置溫度監控及異常警示機制,以利即時應變。 |
| (二) | 公務機密部分: |
| 1、 | 文書機密: |
| (1) | 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,屆期檔案應依規定即時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,逾期者即應銷毀,避免長期擱置。 |
| (2) | 各機關應落實檔案及機密文件之保管,含有個人資料或機敏資訊之文件,應依規定即時且確實辦理銷毀,嚴禁任意棄置於一般廢紙箱或資源回收桶,以確保資訊安全。 |
| 2、 | 資通訊機密: |
| (1) | 機關多功能事務機之權限設定如有變動應即時更新;機關有離退人員時,應即時取消該等人員權限。 |
| (2) | 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,防杜未經授權軟體(程式)下載及使用所衍生之資安風險與法律責任,各機關應落實相關管制作為。如:建置防惡意程式及端點防護系統等技術防護措施,阻擋未授權軟體安裝或執行。 |
| 3、 | 其他機密:機關同仁不論離座時間長短,均應將公文、自然人憑證及職名章收妥並上鎖,且避免將個人密碼抄黏於座位或桌面明顯處。 |
| 三、 | 請依旨揭報告內容,賡續落實相關改善作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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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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