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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

最新訊息

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修正各機關(學校)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範本一案,請各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 依人事總處115年4月13日總處組字第1152000523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,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,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,報請主管機關(本府勞動局)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。另依本府104年2月13日府人企字第1040042668號函略以,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訂定係屬各機關秘書單位權責。
三、 旨揭範本係屬參考性質,貴機關(學校)仍應依勞動法令規定,衡酌機關(學校)特性及業務需要等情形,訂定或修訂工作規則內容。
四、 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、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範本及本府勞動局建議修正事項各1份。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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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5-06|

{{ $t('FEZ005') }} 254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