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108號函及本局115年2月11日桃教高字第1150013117號函(諒達)辦理。 |
| 二、 | 按前開本局函轉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示說明三(三)3略以,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,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,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,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。又所謂「必要時」,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,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,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,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。 |
| 三、 | 綜上,請各校依上開說明辦理,教育部將持續追蹤實務執行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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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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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5-12|
{{ $t('FEZ005') }} 350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