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

最新訊息

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」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,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,檢送行政規則規定(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)1份,請查照。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依據本府115年7月15日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。
三、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、機構或團體,故有英譯之必要。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7-20|

{{ $t('FEZ005') }} 259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