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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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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」業經行政院與司法院、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04190A號、院台廳刑一字第11500186621號及考臺銓一字第1150700121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施行,請查照。

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依本府115年8月31日府政查字第1150245843號函轉行政院115年8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50011695B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」條文1份。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14') }} 1791-09-12|
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9-04|

{{ $t('FEZ005') }} 165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