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人事主任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| 一、 |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264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(含附件) 1份。 |
| 二、 | 旨揭事項自116年1月1日起請依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函說明三辦理,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(115年8月28日至115年12月31日),本府採行作法如下: |
| (一) | 有關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:到職當年轉(再)任前後在職月數,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。 |
| (二) | 公務人員(聘僱人員)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(再)任者,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(結)算:於當事人離職時,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。 |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10-06|
{{ $t('FEZ005') }} 6|